霍特對推理小說的創作理念可由以下兩段話表露無遺:「現今推理小說已經變成傳遞社會訊息及探索人文與哲學議題的媒介。把警察描繪成貪婪、把兇手塑造成命運的無辜被害者在今日幾乎是絕對必要的。兇手身分總是顯而易見,永遠是『社會』。而這一切當然都是沉浸在麻木的烏托邦主義
[註一]。」這表明了對現今所謂「犯罪小說」的不認同。霍特也在另一本小說提過:「近年來多數人的創作揚棄了謎團驚奇,一味充斥暴力色情,你是唯一擇善固執,堅持創作解謎主體的小說作家,可謂堅守正統推理的最後一道城池啊
[註二]!」
這種令人景仰的不屈不撓的創作精神,就足以構成閱讀霍特作品的最大理由。
推薦作品:《第四扇門》(
La Quatrieme Porte)。
5. 美國短篇推理小說的重鎮──傑克‧福翠爾(Jacques Futrelle, 1875-1912)
在范達因(S. S. Van Dine)帶起美國的長篇小說創作熱潮之前,傑克‧福翠爾可說是美國最重要的推理小說作家之一,他一系列以思考機器凡杜森(Van Dusen)教授為主角的短篇推理小說直到今日仍是經典之作,是水準足以與英國的福爾摩斯探案相抗衡的短篇作品。
思考機器系列中最著名的一篇大概就是〈逃出13號牢房〉了,凡杜森教授聲稱他可以只憑思考就逃獄,最後成功達成。我相信愛華‧霍克的〈第十六號牢房謎案〉是向這篇作品致敬。其他還有許多珠玉之作,都不應該被喜愛推理的讀者遺漏。
福翠爾的死亡可說是相當戲劇性的,他是1912年的鐵達尼號沉沒事件中的其中一名罹難者。那時他與妻子梅
[註三]前往歐洲洽談小說出版事宜,返程時不幸遇上了鐵達尼號船難,他堅持讓梅先搭上救生艇。梅回憶她見到丈夫最後的景象是:福翠爾抽著雪茄與約翰‧雅各‧阿斯特四世(John Jacob Astor IV)
[註四]在一起。後來推理小說家麥克斯‧艾倫‧柯林斯(Max Allan Collins)寫了一本書:《鐵達尼號謀殺案》(
The Titanic Murders),在書中,傑克‧福翠爾在鐵達尼號沉沒前解決了船上的兩件謀殺案,可說是推理作家對於推理作家的紀念與追懷。
推薦作品:《逃出13號牢房》(
The Problem of Cell 13)
[註五]6. 把本格推理小說帶上暢銷高峰的大師──范達因(S. S. Van Dine, 1888-1939)
范達因是帶起美國長篇推理小說創作熱潮的重要作家,他的十二本推理小說都是扎實嚴謹的本格推理,遵循推理小說的公平原則,每本書的書寫方式與結構都極為一致,就像十二座對稱整齊的神殿。
值得注意的是,范達因很有可能是第一位把推理小說推上暢銷排行榜的作家。他的第一本書《班森殺人事件》(
The Benson Murder Case)已算是暢銷作品,第二本《金絲雀殺人事件》(
The Canary Murder Case)根據海克拉夫(Howard Haycraft)
[註六]的說法,打破「偵探小說的所有現代銷售紀錄」。而之後的《格林家殺人事件》(
The Greene Murder Case)、《主教殺人事件》(
The Bishop Murder Case)更是分別登上美國1928年、1929年的暢銷書排行榜第四名。以本格推理之姿攻占英語市場的暢銷排行榜,把推理小說拉到銷售高峰,這可真是前所未見。而十二本作品中只有兩本沒有被改編成電影
[註七],可見當時受歡迎的程度。
除了暢銷之外,范達因仍有其他成就。首先,他在1928年於
The American Magazine發表一篇文章:「推理小說二十條守則」(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經常被拿來跟諾克斯(Ronald Knox)
[註八]的「諾克斯十誡」(Knox's Ten Commandments)做比較。另外,范達因也是「模仿殺人」
[註九]的原創者,《主教殺人事件》正是模仿殺人的濫觴,直到現在好萊塢的電影都還在沿用此一模式,而無數推理作品更是挑戰此一題材,但我個人認為,仍然少有作品表現得比《主教》更為優異。
縱然范達因中後期作品水準大幅跌落,但總體言之,他的推理構思仍然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值得研究與討論。綜觀其成就,仍然無愧是推理史上的一代大師。
推薦作品:《格林家殺人事件》。
[——待續]
註一:出自霍特1994年出版的
A 139 Pas de la Mort,藉由霍特的主要系列偵探泰士特博士(Dr. Twist)之口說出。
註二:出自1987年的處女出版作
La Quatrieme Porte。
註三:其妻的名字為Lillie May Peel。
註四:John Jacob Astor 的曾孫,Astor是美國第一個百萬富豪,亦為美國歷史上第四巨富。
註五:短篇集,中文版與英文版收錄的故事略有不同。
註六:著名的推理評論家、推理史學家、出版商、編輯,代表作為《娛樂殺人》(
Murder for Pleasure)。
註七:這兩本是《綁架殺人事件》(
The Kidnap Murder Case)與《冬季殺人事件》(
The Winter Murder Case)。
註八:英國推理作家、神學家、神父。
註九:兇手刻意將犯罪行為或現場依照某種欲模仿的事物布置,例如模仿歌謠內容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