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大學只待了兩年便來到倫敦,住在大英博物館附近專心研究各門科學,以為將來的事業做準備。
[註3]創業的過程是艱辛的,在他闖出名號之前,主要的案件來自老同學的介紹,只是他在學校待的時間不久,又不善交際
[註4],想來創業初期的業務量是極為有限的。〈馬斯格雷夫儀典〉為福爾摩斯從事偵探業這個決定打了一劑強心針,因為一方面在接到這個案件之前,他已經無所事事了幾個月,苦無表現機會;另一方面,這個案件夠大,不僅牽扯到皇室遺物——查理一世的王冠,並且在辦案的過程中有警方的介入,他的知名度就此打開,邁出了從事偵探業的第一步。
[註5] [註6]1881年
[註7],福爾摩斯的業務量雖然還不算大,但也大到需要一個正式的辦公空間接待來訪的客人。於是他與華生入住了貝克街221B號,並以起居室做為諮商的地方。相較於創業初期他的案件主要來自於同學的介紹,此時的福爾摩斯已成功開發了新的客源。他自我定位為「顧問偵探」,因此其客戶群主要是官方與私人偵探,或者是透過官方與私人偵探的轉介而來。
[註8]我們可能可以估計出福爾摩斯進駐貝克街後的業務量和客戶群的組成比例。由1891年〈最後一案〉中福爾摩斯自稱已辦了一千多個案子,我們得知他的年平均工作量大約是一百多個案子。另一方面,由於在〈暗紅色研究〉裡華生提到雷斯垂每星期要來訪三、四次(1881年),而到1888年〈海軍協定〉一案時,福爾摩斯已與官方合作破獲了五十三個案子,因此若我們假設1881年起福爾摩斯與官方的接觸才開始密切的話,那麼這段期間他大概每年會收到七、八個官方委託案。由此估算,他的「官方/私人」案件比例不會超過十分之一,因此他的工作主要還是來自於民間。
雖然主要客戶群來自於私人委託,但並不代表這是福爾摩斯的主要收入來源。在〈雷神橋之謎〉中,他曾提及他的收費標準:
「我的業務報酬有固定數額,我絕不加以變更,除了有時免費。」因此若來自私人委託的案件規模不大,他每件案子的收入應該是有限的。
[註9]但事實上在1891年的〈最後一案〉中,福爾摩斯已準備好充足的退休金,讓他開始考慮退休生活。他對華生提到:
「有件事不要告訴外人,近來我為斯堪地那維亞皇室和法蘭西共和國辦的那幾件案子,給我創造的好條件,使我能夠過一種我所喜愛的安靜生活,並且能集中精力從事我的化學研究。」看來真正為福爾摩斯帶來足夠收入的案子似乎還是來自於官方
[註10],由其是王室的委託。這說明了一件事,今天我們在商場上常提到的80/20法則,在十九世紀的福爾摩斯身上一樣適用。
福爾摩斯職業生涯的第一個巔峰是與莫里亞蒂犯罪集團的對決。由於莫里亞蒂教授所組織的犯罪活動占了整個倫敦城的一半,因此即使福爾摩斯在1891年已為退休做好了準備,仍對莫里亞蒂蟄伏於倫敦一角耿耿於懷。福爾摩斯花了三個月的時間撒網以破獲整個犯罪組織,雖然這件事讓他付出了詐死三年的代價(為了擺脫犯罪組織餘黨的追殺),但當他復出後,這件案子伴隨的聲譽使他的工作量出現了突破性的成長。
華生在〈孤身騎車人〉中提到:
「從一八九四年到一九O一年期間,歇洛克‧福爾摩斯先生異常繁忙。完全可以說,這八年來各種公辦的疑難著名案件,沒有一件不請教福爾摩斯的。還有千百件私人案件,其中許多是十分錯綜複雜並具有特色的,福爾摩斯也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若光從案件量來看,這八年內的業務量並不算加太多,但若我們仔細觀察華生在這段時間的描述,福爾摩斯曾多次對來拜訪他的客戶表明他的忙碌,他對案件的選擇似乎也比以前挑剔得多,而這些情況在他復出前的記載是看不到的。
福爾摩斯事業上的第二個巔峰概是1895年的〈布魯斯——帕廷頓計畫〉。在這個案件中,福爾摩斯成功為英國政府找回失竊的潛水艇技術文件,弭平了因國家機密外洩可能帶來的國際問題。倒不是說處理的案件影響程度大便代表是福爾摩斯的生涯代表作,而是在這個事件結束後,一位「溫莎的貴婦」送給他一枚寶石領帶別針,如果英國文壇的最高榮譽是桂冠詩人了話,福爾摩斯此時的地位大概是「桂冠偵探」吧!(好啦,我知道他戴的是獵鹿帽)
福爾摩斯職業生涯的最後一個巔峰(?)該算是1914年的〈最後致意〉。由於英國政府的委託與責任感的驅使,他離開了心愛的養蜂場,在二度退休後(第一次應該是在瑞士跌落山谷後)二度復出(原來籃球之神與偵探之神有同樣的癖好),並花了兩年的時間於國間諜圈臥底,瓦解敵國的諜報組織。雖然有些福爾摩斯迷對於福爾摩斯晚節不保,跑去當政府的走狗一事感到惋惜(就像籃球迷對籃球之神的二度復出一樣),但所謂上臺容易下臺難,他近四十年(187x-1914)的職業生涯能以此做為結束,也算是光榮退役了。■
下期待續
[註1]: 參考〈希臘語譯員〉。
[註2]: 參考〈「格洛里亞斯科特」號三桅帆船〉。
[註3]: 想到一個題外話,有些人認為福爾摩斯是在1875年來到倫敦,假若屬實,或許他在大英博物館曾與馬克思有一面之緣呢。
[註4]: 參考〈「格洛里亞斯科特」號三桅帆船〉。
[註5]: 參考〈馬斯格雷夫儀典〉。
[註6]: 在此可以舉個例子說明福爾摩斯的創業初期處境多麼困難。他的第一個案件發生在大學時期,大學念了兩年,在1875年來到倫敦,據說〈馬斯格雷夫儀典〉發生在1879年,是他的第三個案子。也就是說在五六年內他只接到三個案子,而且我們確定他的第一個案子是沒有報酬的。相較於他的後輩金田一耕助只花了半年便因破案而登上全國性報紙,福爾摩斯實在苦命得多。
[註7]: 本文所提到的一些年代,有些明白地記錄在小說中,其餘的則參考《The World of Sherlock Holmes》(中譯:《柯南道爾所不知道的福爾摩斯》,遠流)。
[註8]: 參考〈暗紅色研究〉。
[註9]: 關於福爾摩斯的收費標準宏志有些研究,請參考《偵探研究》。
[註10]: 我想警方與官方應該有所區別,因為根據宏志在《偵探研究》的說法,來自警方的私下委託基本上是收不到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