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課程取名為「綁架與誘拐」,應該會有人好奇: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何不同?前者是中文,後者是日文──好像是如此,不過中文似乎也有「誘拐」的用法──當然前者是較常用的。
其實,就字面上的意義去解讀也好,或是去翻翻天藤真的《大誘拐》也好,都可以得到如下的解釋:「在法律上,以言語誘惑使人質自願隨之而去,叫做誘拐;以暴力、脅迫人質就範者,稱為綁架。」
就中文解釋而言,是沒錯的,但我卻對這句話疑惑了很久。
為何日文會出現「綁架」這個詞呢?日文不是只有「誘拐」嗎?
這在我搜尋日本的法條後,終於有了答案──原來「以暴力、脅迫人質就範者」,日文其實是稱作「略取」(「略」即中文的「掠」字),只是《大誘拐》的譯者為了呈現中文的意義,翻譯成「綁架」罷了。
「略取」與前述的「誘拐」合稱「拐取」,是日本法律用語,一般日文口語以「誘拐」一概稱之的案件,其實在法律上較接近「拐取」的意思。至於以贖金為目的的拐取,日文倒是沒什麼專有名詞(最多簡稱成「身代金拐取」)。
中文倒是有一個法律名詞──擄人勒贖。順帶一提,就連英文也有Kidnapping與Abduction的區別,不過那差異似乎又更微妙了。
再來談談為什麼我會想探究「綁架」。
這起因於一個無聊的問題。評論家都說「每個推理作家一生至少會挑戰一次密室,也都會挑戰一次綁架題材。」我忽然想到:為何說綁架是一種「題材」?偷、拐、搶、騙,與殺人同屬犯罪的一類,但我們並不會說:「某位推理作家這次挑戰『謀殺』題材。」也不會說:「這位導演打算拍一部『偷竊』的推理片。」卻會將綁架當成「題材」的一環。「偷、拐、搶、騙」的「拐」,究竟有何特殊之處,得以讓我們將它從眾多犯罪中,賦予一個特殊的位置?
我想到兩個理由。
第一,其他的犯罪──尤其是謀殺──早已與Crime和Mystery緊密連結,被作家廣泛使用,成為其同義或類義詞。推理中有謀殺已是司空見慣,相較之下「綁架」的作品量少,卻也質精。稀少但仍有一定數量,自然得以成為一種「題材」。
然而,第二項理由或許更為重要:之所以能做為「題材」,自然得有足以撐起一部作品的分量。偷竊、搶劫、詐騙與謀殺,縱使手法驚天動地,動機悲天憫人,過程曲折離奇,我們卻往往只注意它們的某個環節,很少會聚焦於「整個過程」。也因此,這些犯罪往往只是在作品中,扮演一個功能性的角色,「偷竊」的「結果」可能只是為了提供一個不可能犯罪謎團,「謀殺」不管前面鋪陳了多久的動機,最後呈現出來的,也只是痛下殺手的那一瞬間。
正因為這些犯罪所帶給讀者的,通常只有「犯行的結果」或是「犯行的瞬間」,整個犯行的「過程」(不包括準備與善後)是很難撐完一部作品的,得用周邊的一些素材──如邏輯推論、動機鋪陳、偵查行動等──去填補,或是大量重覆同樣的犯罪,才能說完一整個故事。
「綁架」則不然,它是階段性任務的犯罪,是耗時費工的犯罪,也是過程取向的犯罪。
我們泛稱「綁架」,在法律上明確定義為「擄人勒贖」的犯罪,從犯行開始到結束,是會經過許多階段的。首先,我們得鎖定一個肉票,然後用各種手段把他抓起來;然後為了限制其行動,必須將他扣留在某個地方,不讓人發現;接下來得連絡肉票家屬,通知綁票事實並要脅贖款,還得小心不暴露自己的行跡;告知對方金額後,必須採用最安全的交易地點與方式,始能在取款時逃過警方逮捕;最後再按照情況,選擇是否乖乖釋放人質,或是一不做二不休,把肉票給幹掉。
以上過程簡化,可以得到如下的程序:
擄人→監禁→勒贖→取款→釋放人質(或
撕票)
當然,並不是每個以綁架為題材的作品,都有這五個程序,有幾個程序甚至可以合併行之,不過在此先以這五個程序,做為「典型」的綁架作品代表。
這些程序告訴我們,「綁架」是階段性的犯罪,每個程序都必須詳細策劃,總合起來,也反應出「犯行」的繁複與耗時,並沒有所謂「犯行的一瞬間」。也因此,光是綁架的每個程序加總起來,就足以填滿整部作品,與其他犯罪相較之下,綁架在犯行「過程」的描寫量,毋寧是最多的。
犯行過程的拉長,也代表一項事實:警方可以在犯行過程中途介入。
看看上述的五個綁架階段,以「勒贖」與「取款」這兩個程序最為關鍵。前者通常是警方開始介入的階段,後者則是犯人最容易被逮住的階段,兩者花費的次數與時間(交涉、準備金錢、付款路線)也最久。這期間犯人與警方的攻防,經常是最能產生戲劇張力的部分,那些所謂的典型綁架小說(或電影),也都會花篇幅針對這兩者加以著墨。
所以我們也不難想像,在現實世界要犯下一樁綁架案,被逮的風險會有多麼高,根據
日文維基的資料,日本戰後的擄人勒贖案,至2006年6月為止共發生288件,其中只有8件未偵破,如此高的破案率,更不用說被逮捕後,犯人還得面對最高可求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罰了。
這麼說來,以投資報酬率來看,綁匪要求的贖金動輒千萬,甚至上億的天文數字,其實是很正常的。
題外話──忘記在哪裡讀到,如果將各種犯罪以「幹一票」能賺得的金錢來排名,前三名應該會是綁架、印製偽鈔與販毒(順序不確定),後兩者相對綁架而言,風險(被逮的機率與刑罰的輕重)低了許多,但也必須付出額外的成本。
最後,既然提到「警方介入」,就來談談綁架的另一項特性。
除非犯人全數逮捕、肉票遭殺害或安全歸來,否則警方在偵辦過程中,消息不得於大眾媒體公開──這在現代基於媒體自律,日本稱之為「
報導協定」(又稱板協定)的觀念,已成為基本常識,卻也是在許多案件的悲劇下(日本的雅樹ちゃん事件,台灣的白曉燕案)逐漸形成的。
只是,在網際網路普及的今日,媒體也不僅限於報章雜誌與電視新聞,如何在搜查過程中去封鎖網路上的消息,也成為一項頭痛的課題了。■
【下期預告】:本格解謎角度下的綁架與誘拐